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在斗門區國有資產監管平臺(以下簡稱“監管平臺”)所進行的物業招租等交易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任何進入監管平臺參與競價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均應遵守本規則的各項條款。
第二章 釋義
第三條 “標的”是指動態報價活動中的資產或權益。
第四條 “交易保證金”是指組織方為了保證報價活動的安全性與有效性,要求投資人在其報價行為開始前針對某個標的所交納的保證金。
第五條 “注冊帳戶”是指意向投資人為在報價大廳參與報價,所擁有的監管平臺網站注冊的用戶名和密碼。
第三章 網上競拍申請流程
第六條 網上注冊
(一)競買人登錄監管平臺網站并注冊用戶,注冊時必須填寫相關的真實信息。
(二)以自然人名義參加競拍的須提交:競買人身份證復印件(核原件)。以法人名義參加競拍的須提交:①《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核原件);
②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復印件(本人親自辦理的須核身份證原件)。
(三)委托辦理的應提供:①《授權委托書》原件;②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核原件)。
(四)以上資料在開通競拍權限時須提交給相應的保證金收取方。
第七條 交納保證金
(一)競買人在網上報價前,應該按公告的要求,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足額交納保證金。保證金交納完畢后,攜銀行轉賬單及相關資料前往相應的保證金收取地址
開通競拍權限。
(二)保證金的交納時間以銀行到賬時間為準。
(三)每份競拍保證金只對應一個項目,需要競拍多個項目的,必須分別交納相應的保證金。
第八條 退保證金
(一)意向競價者需向我公司繳交1個月租金標準的保證金,如中標,將于簽訂租賃合同并向產權單位繳納履約保證金之日起15日內退回(不計利息);
(二)未競得者的保證金將于掛牌結束后15個工作日內由保證金收取方按原交納賬號不計利息予以退回。
第九條 競買人交納保證金并開通相應權限后,可通過監管平臺進行報價。報價規則如下:
(一)按加價的方式進行報價;
(二)競買人可以多次報價;
(三)每次報價應當比當前最高報價遞增最少一個加價幅度。
(四)原租戶有報價優先權,可以按照當前最高價進行報價。
第十條 違反上述規則的報價,監管平臺將拒絕接受;符合規則的報價,監管平臺予以接受,并即時公布。
第十一條 競買人的報價一經提交,不得撤回。但有比其更高報價時,或者原租戶用相同的價格進行競拍時,該報價自動失效。
第十二條 在自由報價期截止前,競買人應當進行至少一次有效報價,方有資格參與該項目的網上限時競價。
第十三條 成交條件:
(一)自由報價期截止,監管平臺將根據有效報價的人數來自動判斷該項目是否進入限時報價期,通過網上限時競價最終決定該項目是否成交。
(二)自由報價期截止時,如果無人出價,則本次交易不成交;如果只有一個競買人報價,該競買人為競得人。
(三)自由報價期截止時,有兩個或以上競買人報價的,則自動進入限時報價期,并按照以下規則確認是否成交:
1. 在限時報價期截止前無人競價的,監管平臺根據自由報價期的最高報價,判定本次交易成交,最高報價者為競得人。
2. 在限時報價期截止前有人競價的,監管平臺根據限時報價期截止前的最高報價判定本次交易成交,最高報價者為競得人。
3. 原租戶可以用當前最高價進行報價,當原租戶的最高出價與其他競買人的最高出價相同時,原租戶為競得人。
第四章 限時報價期
第十四條 自由報價期截止時,有兩個或以上競買人報價的,則自動進入限時報價期,由監管平臺以高于當前最高報價一個加價幅度的價格為起始價組織競買人在
監管平臺進行競價,競買人應在有限時間內出價。
第十五條 限時報價期,監管平臺以10分鐘倒計時為競價時限,如果在10分鐘倒計時內有新的出價,則監管平臺從接受新的出價起重新開始10分鐘倒計時,循環
往復直到沒有競買人出價競拍時,拍賣結束。
第五章 成交確認
第十六條 交易結果將在監管平臺上向社會公告,公告時間為3個工作日。競得人應當在公告時間結束后2個工作日內持有效證件至保證金收取方處開具《中標通
知書》,并憑《中標通知書》與物業出租方在10個工作日內簽訂《物業租賃合同》。
第十七條 競得人逾期不簽《物業租賃合同》的,保證金不予返還,用于補償委托人因流拍受到的損失。
第十八條 《物業租賃合同》一式三份,出租方、競得人、保證金收取方各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九條 收費標準:目前監管平臺暫不收取傭金費用。
第六章 報價活動的中止或終結
第二十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組織方有權中止或終結動態報價活動:
(一)監管平臺服務器機房網絡、互聯網絡或組織方網絡出現故障的;
(二)監管平臺服務器硬件或軟件等出現故障的;
(三)因操作失誤導致起始價、加價幅度、自由報價期結束時間或限時報價周期等設置錯誤的;
(四)包括但不限于標的權屬不符、標的性狀改變等原因而使動態報價活動產生爭議的;
(五)組織方認為需要中止或終結動態報價活動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條 因發生本規則第二十條(一)、(二)所規定情形,組織方決定中止或終結動態報價活動的,由監管平臺在其網站予以公告;發生本規則第二十五條
(三)、(四)、(五)所規定情形的,組織方應通知監管平臺,由組織方在監管平臺網站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條 采取中止動態報價活動的,組織方應根據實際情況組織繼續報價或重新報價,由組織方通知參與報價各方。繼續報價或重新報價的,規則如下:
(一)報價記錄可以恢復的,繼續報價。繼續報價時將增加一定時間的自由報價期,起始價為中止時的最高有效報價;
(二)報價記錄無法恢復的,重新報價。
組織方對中止、終結報價活動有其它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因競買人違規操作,不符合競買資格要求、逾期操作等原因造成無法參與競拍的,其后果自行承擔,監管平臺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二十四條 競買人在網上競拍活動中實施的行為所產生的法律后果由競買人自行承擔。競買人的賬號密碼丟失或被他人盜用、冒用的法律后果,由競買人承擔。
第二十五條 競得人提供虛假文件隱瞞事實的,或采取行賄、惡意串通等非法手段競得的,競得結果無效,保證金不予退還;造成損失的,由競得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二十六條 因出讓人不履行相應義務給競得人造成損失的,競得人可直接向出讓人追償,監管平臺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監管平臺將定期對綜合廳進行系統維護,維護前24小時將在監管平臺網站予以公告。維護期間相關服務暫停。
第二十八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條 本規則的解釋權及修改權屬于監管平臺。